中國時報【郭良傑、蕭博文/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與書記官劉麗英被控洩漏毒品案檢舉人身分案,一審獲判無罪,高院二審昨天駁回檢方上訴,判周、劉兩人無罪確定。合議庭認為,檢方未依證人保護法將檢舉人列入保護,檢舉人身分在全案起訴後,進入審判即非祕密,周、劉二人並無洩密。

該毒品案的檢舉人因資料曝光遭恐嚇,在法官獲判無罪定讞後,到底該由誰為此疏失負責?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昨表示,將要求台北地檢署了解全案偵辦過程是否有未盡周延之處,並加強訓練各地檢察官妥善運用證人保護法,期望確實保障檢舉人的人身安全。

本案緣起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海巡署接獲民眾檢舉盧姓男子涉嫌種植大麻,透過檢方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周占春是台北地院當天的值日法官,負責搜索票審核。

周看完偵查卷證後,疏於注意,未將檢舉人身分資料彌封,導致盧姓男子被起訴後,書記官劉麗英也未將裝有檢舉人真實姓名對照表的信封未加以彌封,盧的律師在審理期間閱卷時,看到檢舉人真實身分告訴盧,盧進而恐嚇檢舉人。合議庭指出,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檢舉人身分、訴訟資料,也以交付被告閱覽為原則,只有在踐行證人保護法的相關程序後,才可以限制被告閱覽權。

法官認為,本案檢舉人未依證人保護法受保護,周、劉兩人雖未將卷宗彌封,但沒有積極證據顯示他們已經洩密及違反司法行政規則,周、劉兩人既然是依刑訴法規定有交付卷宗資料閱覽的義務,就不構成過失洩密罪要件,因此判兩人無罪確定。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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