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若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時,可在規定期間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檢察官也屬當事人的一方,實務上作法是,法警會將判決書送到檢察官辦公室,此舉雖已「送達」判決正本,但必須是檢察官在簽收簿上「簽名」後,才算真正收受判決,上訴期間才正式起算。

一旦逾期上訴,將被上級法院裁定上訴駁回,全案就此定讞,檢方將會召開考績會,追究檢察官的疏失,並提出行政懲處建議,再交由法務部檢察官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記者林慶川)

文章來源: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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